2012年4月25日 星期三

自我實現

馬士洛(Maslow)所說的「自我實現」的定義是什麼?

馬士洛(Maslow)所說的「自我實現」的定義是什麼?
怎麼樣才是自我實現?可否舉例說明?

    最佳解答

    • 發問者自選
    回答者:深海水母 ( 初學者 5 級 )
    回答時間:2005-07-17 16:10:55
    [ 檢舉 ]
    人的自我實現作為一種概念,有其發展的歷史 。但其真正被重視並加以深入探討,則是在美國所建立的人本心理學的提倡與實踐之後 。



    人的自我實現意謂著,人本身若能依照其所希望之自我本性與真實性(由其內心對自己了解發出的訊息)去發展,而並非單純只為了符合外在世界的一般要求去配合,人將會逐漸去發現原始的生命性向,進而自發本能的去喜悅追求他自己的人格開展。這樣人格的自由開展,會讓人處於原始內心期待的自我需求狀態,而成為他自己所希望的人。不會因外在經驗世界的形塑,成為家庭,社會或國家標準所期待的人 。



    在這種情況下,人最能發揮自己生命內在底層的創性,而真正實現自我。由此可見,人的自我實現乃是以自我人格的自由開展為主,而以自然人性的發展為導向,去建構並實踐自己內心所吶喊並嚮往的生命 。



    由上可知,人的自我實現意指自我人格的「自由」開展 。也就是說,人的自我實現包含了兩個要素:一個是「自我開展」;另一個則是「自由」的自我開展,也就是對是否與如何自我開展的「自我決定」,亦即在人的自我開展中享有自我決定的自由。因此,人的自我實現的兩個本質要素為「自我開展」與「自我決定」 。



    馬斯洛得到這樣的結論,自我實現者(馬斯洛估計,這種人大約佔人口的百分之一或百分之二)運作的功能層次,與一般人或正常者的運作層次完全不同。自我實現者很容易滿足他們所有的需要,但他們特別關心較高層次需要。



    馬斯洛甚至很大膽的說,自我實現者的生活方式較不美國化。他並不是說,自我實現的人是偏激份子或極端份子,而是說自我實現者超越了任何特定文化的限制。他們的人性充分地發展。馬斯洛研究了若干自我實現者以後,發現他們具有以下的共同特點。

    一、他們對現實和環境的認知能力較佳,並且較能與它們安然相處。

    二、他們較能接受自己、他人及自然。

    三、他們的內心生活、思想、行為都比較自然、率真。

    四、他們遇事比較以問題為中心,而不以自我為中心。

    五、他們較能夠且喜歡獨處。

    六、他們比較獨立自主。

    七、他們比較能夠接受與欣賞新奇的事物或經驗。

    八、他們較常經歷神秘或高峰經驗。

    九、他們較能建立久遠的人際關係,而對其中的少數人培養深厚的感情。

    十、他們具有較強的民主性格特質。

    十一、他們能夠清楚地分辨出手段與目的的不同。

    十二、他們有著不帶敵意而又富於哲理的幽默。

    十三、他們比較具有創造性。

    十四、他們較能超越各種對立性而達到統整狀態。

    ---------------------------------------------------------------------------------------

    所以所謂的自我實現,就是指自我人格的自由開展。但是要注意的是,馬斯洛屬於人本學派,也就是說,在基本假設上,他們相信人性本善,因此自我人格的自由開展,必定是朝向善與正向的方向。我想自我實現的重點在於,我們可以朝向自我的理想邁進,而不受社會壓力或規範的束縛。例如珍古德博士,為了實現自己的理想,致力於研究黑猩猩的工作數餘年,我想那就是範圍較大的一種自我實現。
    參考資料 http://home.kimo.com.tw/a_ha_tw/doc008.htm + http://www.nhctc.edu.tw/~aboec/90paper-publication/2.doc

    臺灣人

    臺灣人是指居住在臺灣與其後代。由於今日多以「台灣」一詞代稱中華民國,「台灣人」一詞在廣義上也可指中華民國實際管轄領土(台澎金馬)的居民
    在日常使用中,此一詞語具有多種涵義,其範圍可能是指:
    參見:本島人本省人台灣原住民
    • 除台灣以外的中華民國有效管治區域(金門馬祖)對於台灣本土及其附屬島嶼、澎湖群島人的稱呼。
    • 1949年前後,滯留或居住於其他地區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台灣人及其後裔,不一定持有中華民國國籍,僅籍貫為台灣,但本人不一定出生或居住在台灣。在海外一般通稱華人華裔,本土意識較重的會自稱為「台裔」。
    • 界定一個人是否為台灣人需要考慮的因素,除了以上因素以外,亦有人認為還有其本人和其他人(主要是與之關係密切的人)的認同(價值觀因素)也非常重要,甚至在台灣Holo人的口語稱謂中,部分習慣以「台灣人」稱謂自己,對其它同住台灣族群則稱「客人」、「原住民」、「外省人」。
    • 與族群人口分佈的相關統計,請參見台灣人口台灣四大族群
    • 國際上英文名稱為Taiwanese

    [編輯] 定義

    台灣歷史的觀點來看,「臺灣人」這個詞彙,在不同的歷史時空以及不同的情境脈絡下,其實有不一樣的意涵。根據研究,至少可以指出「臺灣人」這個語彙的三種不同的指涉。
    最狹義的用法,指的正是「Hô-ló人」這個族群。施正鋒(1997,80-1)認為河洛人會自稱為台灣人的原因是由於「該族群大規模移民來台墾殖較早,自然有利於產生對這塊地的認同」。
    「臺灣人」的第二個用法,是與「外省人」或「大陸人」對照使用,指的是「土生土長的台灣人」(native Taiwanese),即一般所謂的「本省人」。在這個定義下,除了上述第一種用法的「河洛人」以外,所謂台灣四大族群當中的「客家人」和「原住民」,也都被包括在「台灣人」這個語彙裡面(施正鋒1997,81)。但同樣的情形,在潮州地區也有,潮州人稱自己、客家廣府(白話仔)族群以外的人為「外省仔」,其「外省」的用法和台灣人一模一樣,所以此一用法,是否有更早的同源關係,值得探究。
    「臺灣人」的第三種用法,則是等同於「台灣的住民」(resident Taiwanese),也就包括了所謂台灣四大族群當中的每一個族群。這個用法不僅是最廣義的,其實也是比較政治正確(political correct)的,同時也是二十一世紀的今天為大多數的台灣人民所認可接受的一種定義。3
    造成這個新定義的可能原因有:第一,「本省人」和「外省人」之間的摩擦,在經過長久的通婚、共事以後在日漸縮小當中。第二,「外省人第二代」,基本上也都是在台灣出生長大,而客觀上缺乏了對中國大陸原鄉的經歷,對台灣的認同要高於他們的上一代。最後,這也和國際和政治等環境因素的變化有關。然而,即使是第一代外省人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理的中國大陸,也是持「台胞證」被視為「台灣人」。使得外省人中國大陸的認同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不管甚麼角度來看,在台灣,反對最後一種「台灣人」(「台灣的住民」)的定義的人很少,儘管很多年紀比較大的人,依舊無法改變照自身語言對「台灣人」這個語彙的定義。因此,從今天看來,「台灣人」這個語彙,包括了台灣所有的住民,而不限於前兩個相對狹隘的定義。

    [編輯] 參見

    "補習班" 不一定都叫 cram school

    中文裡所謂的 "補習班", 翻成英文並不一定是 cram school

    "補習班" 三個字在中文裡其實並不完全是負面意思的名詞

    它只是一種 "補充學習" 的地方

    但是英文裡的 cram school 則完全是個帶有貶抑意味的詞

    因為 cram 這個字的意思是 "在短時間內大量填塞"

    通常是一種為了應付考試的方法

    所以英文裡所謂的 cram school

    指的是幫人準備升學或就業的證照考試而開設的一種短期填鴨課程

    台灣一般升高中, 升大學, 研究所考試的補習班

    以及高普考和其他各種資格證照考試的補習班, 都可以叫 cram school

    但是像一般的語言 "補習班", 比如像時代

    就不應該叫 cram school, 而該叫 language school

    (雖然時代也有托福和多益等課程, 但主要還是著眼於英日語的整體學習)

    小朋友的美語 "補習班" 也要叫 language school / English school

    教人做菜以便取得廚師資格的 "補習班", 也不該叫 cram school

    而該叫 cooking school  (cram 指的都是抽象知識的填鴨, 而非實用技藝)

    總之當老外聽到 cram school 時, 印象都是很不好的

    以後若有老外問各位英文是在哪裡學的

    答案應該是 at a language school 而不是 at a cram school

    馬斯洛人類需求五層次理論

    基本上馬斯洛需求理論可以被推翻,階層可以倒轉。

    幻覺

    幻覺是指在沒有客觀刺激作用於相應感官的條件下,而感覺到的一種真實的、生動的知覺。相對的,錯覺則是具有真正的外在刺激,但反應錯誤的認知。幻覺是知覺障礙的一種,主要分為幻聽、幻視、幻觸等,最常見的是幻聽、幻視等。幻覺多出現在精神病狀態下,正常人有時在緊張、疲勞、高燒時等,也可出現。

    目錄

     [隱藏

    [編輯] 幻覺的種類

    • 幻聽:是指患者在沒有真正外界聲音刺激的情況下,而聽到的來自外界的聲音,這些聲音可以是說話聲、音樂聲等,也可以是一些討論的聲音。患者有時可能服從來自這些幻聽聲音的命令,而導致危險的發生。
    • 幻視:在沒有真正視覺刺激的情況下,患者便可看到一些本不存在的圖像
    • 幻觸:在沒有真正觸覺刺激的情況下,患者感到被觸摸的感覺。可以感覺是來自人的觸摸,也可以感覺到是來自動物的觸摸等。
    以上幾種幻覺常出現在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或嚴重的抑鬱症的狀態下。

    [編輯] 幻覺的產生原因

    幻覺可以出現在高燒、癲癇等疾病的狀態下。也可以出現在一些異常心理的狀態下,在這種心理狀態下,患者放棄了基於客觀的、真實的觀念,以自我的心理狀態為反應的對象,把它們當成了外部刺激的特徵。有些專家認為,大腦需要某種最低程度的來自環境的刺激,如果達不到這種最低的條件,或這種條件被一些心理障礙因素給破壞掉了,可能會促使大腦根據過去的經驗、人格因素等重新構建現實與環境的意義。便導致了幻覺的產生。這種理論認為,人人都有產生幻覺的能力,只不過在一般的情況下,它常與一些通過感官的真實刺激相互的作用被大腦不斷的檢驗,而抑制了這種能力。還有一些藥物可以導致幻覺產生,不過這並不是真正的幻覺,與自我產生的幻覺是不同的,而只不過是這些藥物對大腦作用的結果。
    但有人認為幻覺是的不正常延伸,是在非睡眠狀態下出現的夢。在某些狀態下,包括作夢時,幻想與自我分離,人不會察覺是自己在幻想。 「幻想」自感覺記憶取出資料拼湊後再送回感覺區而成幻覺。夢幻覺的目的是在以模擬的感覺訊號取代真實訊號,驅動自律神經進行心身作用(夢的「心身作用說」)。

    [編輯] 參見

    [編輯] 參考文獻

    • Sidgewick, H., Johnson, A, Myers, FWH et al (1894) Report on the census of hallucinations. Proceedings of the Society for Psychical Research, 34, 25-394.
    • Ohayon MM. (2000) Prevalence of hallucinations and their pathological associations in the general population. Psychiatry Research, 97(2-3), 153-64.
    • Kapur S. (2003) Psychosis as a state of aberrant salience: a framework linking biology , phenomenology, and pharmacology in schizophrenia. American Journal of Psychiatry, 160(1), 13-23.
    • Bentall RP. (1990) The illusion of reality: a review and integration of psychological research on hallucinations. Psychological Bulletin, 107(1), 82-95.

    國父

    國父拉丁文Pater Patriae,有時也作Parens Patriae,其複數形式為Patres Patriae,意思是祖國之父)原本是羅馬共和國羅馬帝國時期,一個向其擁有者表示敬意的頭銜。意味著某人創建了一個新的國家,和擁有者在維護其祖國(羅馬)的國家安全和領土完整等方面做出了傑出的貢獻,在近代則多意指對於當前國家政權締造有特殊貢獻之人。中文中「國父」一詞可考的最早出處是清代學者梁廷枏海國四說》對華盛頓的介紹「卒之日,舉國傷悼,思其保障功,群尊之曰國父。至今言之,若有餘思焉」[1]

    目錄

     [隱藏

    [編輯] 起源

    與其他所有的羅馬共和國的頭銜一樣,「祖國之父」的頭銜也是由羅馬元老院授予的。第一個接受「祖國之父」頭銜的人乃是著名的演說家西塞羅。他因在前63年執政官任期內鎮壓喀提林陰謀的參與者而獲得了「祖國之父」的稱號。第二個獲此殊榮的便是大名鼎鼎的尤利烏斯·愷撒前45年),此時他已經第二次被任命為獨裁官,是羅馬世界的唯一主人。

    [編輯] 各國的頭銜

    前2年,元老院投票將此頭銜授予屋大維,也就是羅馬帝國的首位皇帝凱撒·奧古斯都。但是「祖國之父」這一頭銜並沒有因此成為代表皇帝權利與榮耀的稱號(即「統帥凱撒奧古斯都第一元老、最高祭司、保民官」)之核心的一部份;而屋大維的繼任者提比里烏斯拒絕接受這項尊榮。後來,元老院將這一頭銜授予很多位羅馬皇帝,通常都是在後者即位很多年以後(除了少數特別被元老們所尊崇的新皇帝,例如涅爾瓦)。因此,很多統治時間很短的皇帝都未獲得這個頭銜。
    此外,在15世紀美第奇家族的第一個佛羅倫斯僭主科西莫·德·美第奇在死後也被授予「祖國之父」的稱號。

    [編輯] 現今各國國父一覽

    下方列出各國官方賜與「國父」頭銜、或民間廣泛以「國父」稱之的人物。
    國家人名
    阿富汗 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穆罕默德·查希爾·沙阿
    美國 美利堅合眾國喬治·華盛頓
    阿聯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扎耶德·本·蘇爾坦·阿勒納哈揚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孫中山
    古巴 古巴共和國卡洛斯·曼努埃爾·德·塞斯佩德斯
    東帝汶 東帝汶沙納納·古斯芒
    克羅埃西亞 克羅埃西亞圖季曼
    印度 印度共和國莫罕達斯·卡拉姆昌德·甘地
    印度尼西亞 印度尼西亞共和國蘇卡諾
    肯亞 肯亞共和國喬莫·肯亞塔
    韓國 大韓民國金九
    朝鮮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金日成
    馬來西亞 馬來西亞東姑阿都拉曼
    墨西哥 墨西哥合眾國米格爾·伊達爾戈·伊·科斯蒂利亞
    緬甸 緬甸聯邦共和國翁山
    納米比亞 納米比亞共和國薩繆爾·丹尼爾·沙非舒納·努喬馬
    荷蘭 荷蘭王國沈默者威廉
    巴基斯坦 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穆罕默德·阿里·真納
    巴布亞紐幾內亞 巴布亞紐幾內亞獨立國麥可·索馬雷
    菲律賓 菲律賓共和國黎剎
    聖露西亞 聖露西亞約翰·喬治·梅爾文·康普頓
    新加坡 新加坡共和國李光耀
    斯里蘭卡 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唐·史蒂芬·森納那亞克
    坦尚尼亞 坦尚尼亞聯合共和國朱利葉斯·尼雷爾
    土耳其 土耳其共和國穆斯塔法·凱末爾·阿塔圖爾克
    烏拉圭 烏拉圭東岸共和國何塞·赫瓦西奧·阿蒂加斯

    [編輯] 古羅馬時期祖國之父獲得者列表

    獲得者授予日期
    西塞羅前63年
    尤利烏斯·愷撒前45年
    屋大維前2年2月5日
    卡里古拉37年
    克勞狄烏斯42年1月
    尼祿55年
    維斯帕西安70年
    提圖斯79年6月
    圖密善81年9月14日
    涅爾瓦96年9月
    圖拉真98年
    哈德良128年
    安托尼努斯·比烏斯139年
    馬爾庫斯·奧勒里烏斯
    路奇烏斯·維魯斯(共治)
    166年
    科莫德斯177年
    謝普提米烏斯·謝維路斯193年
    卡瑞卡拉199年
    馬克利努斯217年6月
    依拉加巴路斯218年
    戈爾狄安三世238年5月
    普羅布斯276年
    戴克里先284年11月20日
    馬克西米安286年4月1日
    君士坦丁一世307年
    科西莫·德·美第奇1464年
    註:除西塞羅愷撒羅馬共和時期)以及科西莫·德·美第奇佛羅倫斯僭主)外,其餘皆為羅馬帝國皇帝

    [編輯] 相關

    [編輯] 參考文獻

    1. ^ 陳蘊茜. 崇拜與記憶——孫中山符號的構建與傳播. 南京市漢口路22號: 南京大學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5062971. 
    查看本頁評分
    給本文評分
    可信度
    客觀性
    完整性
    可讀性
    我們將向您發送確認電子郵件。基於反饋隱私政策,我們不會與任何人分享您的地址。
    保存成功
    你的評分尚未提交
    你的評分已過期
    請重新評估本頁並重新評分。
    發生了錯誤。請稍後再試。
    謝謝!您的評分已保存。
    請花點時間來完成簡短的調查。
    謝謝!您的評分已保存。
    你想要創建帳戶嗎?
    帳戶將幫助您跟蹤您所做的編輯,參與討論,並成為社區的一部分。
    或者
    謝謝!您的評分已保存。
    您知道您可以編輯此頁嗎?

    血緣關係

    血親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跳轉到: 導覽, 搜尋
    血親指基於血緣關係的親屬形態,與另一種親屬形態姻親相對。一個人和他或她生育的所有後代,以及這些後代之間,都是血親關係。
    血親是一個生物學概念,但在法學社會學等學科中也大量出現。在生物學理論上,由於任何兩個人如果追溯足夠多代幾乎總可以找到共同的祖先,因此幾乎人人都是血親。現實中,如果在所有能夠得到的資訊中兩個人找不到共同的祖先,則他們不被視為血親。

    目錄

     [隱藏

    [編輯] 親等計演算法

    [編輯] 羅馬法親等計演算法

    根據羅馬法,血親計算如下:
    1. 直系血親計演算法
      從己身往上數,每經一代為一等親;從己身往下數,每經一代也是一等親。比如,一個人與其父母為一親等直系血親,與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為二親等直系血親;與其子女為一親等直系血親,與其孫子女、外孫子女為二親等直系血親。
    2. 旁系血親計演算法
      從己身上數至共同的直系血親,再由共同的直系血親下數至所要計算的親屬,其世代相加之數,就是己身與所指親屬的親等數。譬如一個人和他的親兄弟姐妹是二親等旁系血親;和他的舅舅是三親等旁系血親;和他的舅舅的女兒(表妹)是四親等旁系血親。

    [編輯] 教會法親等計演算法

    根據中世紀歐洲教會法Canon law),血親計算如下:
    1. 直系血親計演算法
      和羅馬法親等計演算法相同
    2. 旁系血親計演算法
      從己身上數至共同的直系血親,再從所指親屬也上數至共同的直系血親。取數目較大者為血親代數。譬如一個人和他的親兄弟姐妹是一親等旁系血親;和他的舅舅或者他的舅舅的女兒(表妹)是二親等旁系血親。

    [編輯] 血親與婚姻

    [編輯] 歷史

    中國西周以來禁止同姓結婚唐朝同姓婚姻男女各徒二年,宋朝「中表為婚,各杖一百,離之」,清代「凡同姓為婚者,各杖六十,離異」,[1]末期改為禁止同結婚[2]。然而這些法律並非歷朝都嚴格執行。漢朝時常有同姓結婚,例如王莽與妻子王氏王訴的曾孫女)同姓[3]呂雉有一個妹妹嫁給呂平[4]。中國歷史上表親結婚(尤其是姑表兄妹或姊弟婚)頗為常見,家翁、家婆的別稱「舅姑」也是源自表親婚姻,歷史上和文學作品中也常見表親婚姻,如漢武帝劉徹與首任皇后陳氏是表姊弟;南宋愛國詩人陸游與第一任妻子唐琬是表兄妹;《紅樓夢》男主角賈寶玉兩個可能跟他結為夫婦女性都是他的表姊妹,林黛玉是他的姑表妹,薛寶釵是他的姨表姊。東漢之前除了同輩血親婚姻外,還有不同輩的血親婚姻,如漢惠帝外甥女張氏皇后
    古代某些國家的皇室為了保持血統的純正而有兄妹或姊弟結婚的習俗,例如古埃及。古代日本皇室血親婚姻也很常見,常有同父異母兄妹或姊弟通婚,也有不同輩分的血親通婚,並曾經規定皇后需出自皇族,自平安時代桓武天皇冊立非皇族出身的藤原乙牟漏為皇后才打破此規定,也成為後世所依循的成例。則需為四品以上的內親王朝鮮半島方面,王氏高麗不少君主都娶近親為后妃,有同父異母姊妹、堂姊妹、姪女外甥女等。
    近代,由於性學文明與性知識普及,使血親性交與血親婚姻產生不同意義,而分別被探討。血親家人間即便不存在婚姻關係,也可能產生性行為。這種血親間性行為,被稱為亂倫近親性交

    [編輯] 現代法律規定

    目前,禁止直系血親間結婚,已成為世界各國/地區立法的通例。但世界上各國及地區對旁系血親通婚的規定不同。大體可以分為三類:
    1. 禁止二親等旁系血親間通婚,即和自己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同母異父)
    2. 禁止三親等旁系血親間通婚,即和自己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
    3. 禁止四親等(或更多)旁系血親間通婚,即和自己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

    [編輯] 現代法律規定的依據

    1. 自然規律的要求。根據優生原理,夫妻如果血緣關係太近,容易將生理和精神上的缺陷遺傳給下一代,貽害民族的健康,人口的素質及人類的發展。同時這也是對下一代的人權的侵犯(因為出生是不受意志支配的)。在古代社會,科學技術不發達,遺傳學、優生學尚未產生,但人們從長期的實踐生活中體會到血緣相近的人結婚,會產生不健康的後代,如《左傳》中說「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就包含了這個道理。
    2. 倫理道德的要求。近親結婚有礙於社會善良風俗,有悖於倫理教化,有礙於人類長期形成的婚姻家庭之倫理道德。

    [編輯] 血親鑒定

    基因學的角度來說,有血親關係的人擁有共同的基因,關係越近共同的基因越多。所以可以通過基因對比進行血親關係的鑒定,其中最常見的是親子鑒定,即鑒定兩個人是否為親生父母、子女關係。除此之外,旁系血親,比如兄弟姐妹關係,也是可以鑒定的。

    [編輯] 擬制血親

    主條目:收養
    擬制血親包括由於撫養關係而形成的親屬關係,如養父母與養子女、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是擬制直系血親。養兄弟姐妹、繼兄弟姐妹之間是擬制旁系血親。
    擬制血親通常在繼承遺產方面和血親一樣,而在婚姻問題上各國有不同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規定。大多數國家規定擬制直系血親不可以結婚。擬制旁系血親則在有的國家可以結婚,如美國大部分州、古巴、日本、瑞士、香港等等;在有的國家則不可以,如羅馬尼亞[1]中華民國民法規定擬制血親所有法律效果與自然血親同。

    [編輯] 法律規定

    [編輯] 中華民國民法規定的血親

    • 直系與旁系血親
      按照民法第967條的規定,血親可以分為直系血親以及旁系血親兩種:
      1.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第1項)
      2.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第2項)
    • 自然血親與擬制血親
      基於真實血緣聯絡而生之血親關係為自然血親;若為收養民法第1072條)等關係(如養父子之間),雖不具真實血緣上的親屬關係,但一經收養,法律上即認其有血親關係,為擬制血親,所有法律效果與自然血親同。
    • 血親親等的計算
      按照民法第968條的規定,「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已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即使用羅馬法親等計演算法。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血親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3年)第二章第七條規定:[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這個定義既不是使用羅馬法親等計演算法,也不是使用寺院法親等計演算法。按照中國法律門戶網[7],「所謂三代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從自己上溯至同一血緣的親屬,再向下數三代。」即包括表、堂兄弟姐妹。這也是最常見的解釋。
    然而根據中國政府官方網站引用的釋義[2][8],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類:
    1. 直系血親。包括父親母親兒子女兒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孫子孫女外孫外孫女
    2.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
      (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2)不同輩的叔父伯父舅父姑母姨母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
    也就是說,表、堂兄弟姐妹結婚不在限制的範圍內。但是同時該釋義又說「我國的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在羅馬法為四親等旁系血親」,即包括表、堂兄弟姐妹[8]
    出現這種混亂的原因在於中國的婚姻法使用「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這個概念,但沒有給出定義。

    [編輯] 參考文獻

    1. ^ 1.0 1.1 1.2 1.3 試論我國法律禁婚親的規定及立法完善
    2. ^ 2.0 2.1 2.2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為什麼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男女結婚? [2009-06-28]. 
    3. ^ 《漢書·王訴傳》:「訴薨,子譚嗣。譚薨,子咸嗣。王莽妻即咸女。」
    4. ^ 《通典》:「呂后妹嫁於呂平」
    5. ^ 香港法例第181章 - 婚姻條例 血親及姻親關係
    6.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 [2009-06-28]. 
    7. ^ 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中國法律門戶網,2010年1月8日造訪
    8. ^ 8.0 8.1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釋義(上)胡康生、王勝明,東方法眼網站,2008-10-2,2010年1月8日造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