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5日 星期三

血緣關係

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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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親指基於血緣關係的親屬形態,與另一種親屬形態姻親相對。一個人和他或她生育的所有後代,以及這些後代之間,都是血親關係。
血親是一個生物學概念,但在法學社會學等學科中也大量出現。在生物學理論上,由於任何兩個人如果追溯足夠多代幾乎總可以找到共同的祖先,因此幾乎人人都是血親。現實中,如果在所有能夠得到的資訊中兩個人找不到共同的祖先,則他們不被視為血親。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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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親等計演算法

[編輯] 羅馬法親等計演算法

根據羅馬法,血親計算如下:
  1. 直系血親計演算法
    從己身往上數,每經一代為一等親;從己身往下數,每經一代也是一等親。比如,一個人與其父母為一親等直系血親,與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為二親等直系血親;與其子女為一親等直系血親,與其孫子女、外孫子女為二親等直系血親。
  2. 旁系血親計演算法
    從己身上數至共同的直系血親,再由共同的直系血親下數至所要計算的親屬,其世代相加之數,就是己身與所指親屬的親等數。譬如一個人和他的親兄弟姐妹是二親等旁系血親;和他的舅舅是三親等旁系血親;和他的舅舅的女兒(表妹)是四親等旁系血親。

[編輯] 教會法親等計演算法

根據中世紀歐洲教會法Canon law),血親計算如下:
  1. 直系血親計演算法
    和羅馬法親等計演算法相同
  2. 旁系血親計演算法
    從己身上數至共同的直系血親,再從所指親屬也上數至共同的直系血親。取數目較大者為血親代數。譬如一個人和他的親兄弟姐妹是一親等旁系血親;和他的舅舅或者他的舅舅的女兒(表妹)是二親等旁系血親。

[編輯] 血親與婚姻

[編輯] 歷史

中國西周以來禁止同姓結婚唐朝同姓婚姻男女各徒二年,宋朝「中表為婚,各杖一百,離之」,清代「凡同姓為婚者,各杖六十,離異」,[1]末期改為禁止同結婚[2]。然而這些法律並非歷朝都嚴格執行。漢朝時常有同姓結婚,例如王莽與妻子王氏王訴的曾孫女)同姓[3]呂雉有一個妹妹嫁給呂平[4]。中國歷史上表親結婚(尤其是姑表兄妹或姊弟婚)頗為常見,家翁、家婆的別稱「舅姑」也是源自表親婚姻,歷史上和文學作品中也常見表親婚姻,如漢武帝劉徹與首任皇后陳氏是表姊弟;南宋愛國詩人陸游與第一任妻子唐琬是表兄妹;《紅樓夢》男主角賈寶玉兩個可能跟他結為夫婦女性都是他的表姊妹,林黛玉是他的姑表妹,薛寶釵是他的姨表姊。東漢之前除了同輩血親婚姻外,還有不同輩的血親婚姻,如漢惠帝外甥女張氏皇后
古代某些國家的皇室為了保持血統的純正而有兄妹或姊弟結婚的習俗,例如古埃及。古代日本皇室血親婚姻也很常見,常有同父異母兄妹或姊弟通婚,也有不同輩分的血親通婚,並曾經規定皇后需出自皇族,自平安時代桓武天皇冊立非皇族出身的藤原乙牟漏為皇后才打破此規定,也成為後世所依循的成例。則需為四品以上的內親王朝鮮半島方面,王氏高麗不少君主都娶近親為后妃,有同父異母姊妹、堂姊妹、姪女外甥女等。
近代,由於性學文明與性知識普及,使血親性交與血親婚姻產生不同意義,而分別被探討。血親家人間即便不存在婚姻關係,也可能產生性行為。這種血親間性行為,被稱為亂倫近親性交

[編輯] 現代法律規定

目前,禁止直系血親間結婚,已成為世界各國/地區立法的通例。但世界上各國及地區對旁系血親通婚的規定不同。大體可以分為三類:
  1. 禁止二親等旁系血親間通婚,即和自己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同母異父)
  2. 禁止三親等旁系血親間通婚,即和自己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
  3. 禁止四親等(或更多)旁系血親間通婚,即和自己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

[編輯] 現代法律規定的依據

  1. 自然規律的要求。根據優生原理,夫妻如果血緣關係太近,容易將生理和精神上的缺陷遺傳給下一代,貽害民族的健康,人口的素質及人類的發展。同時這也是對下一代的人權的侵犯(因為出生是不受意志支配的)。在古代社會,科學技術不發達,遺傳學、優生學尚未產生,但人們從長期的實踐生活中體會到血緣相近的人結婚,會產生不健康的後代,如《左傳》中說「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就包含了這個道理。
  2. 倫理道德的要求。近親結婚有礙於社會善良風俗,有悖於倫理教化,有礙於人類長期形成的婚姻家庭之倫理道德。

[編輯] 血親鑒定

基因學的角度來說,有血親關係的人擁有共同的基因,關係越近共同的基因越多。所以可以通過基因對比進行血親關係的鑒定,其中最常見的是親子鑒定,即鑒定兩個人是否為親生父母、子女關係。除此之外,旁系血親,比如兄弟姐妹關係,也是可以鑒定的。

[編輯] 擬制血親

主條目:收養
擬制血親包括由於撫養關係而形成的親屬關係,如養父母與養子女、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是擬制直系血親。養兄弟姐妹、繼兄弟姐妹之間是擬制旁系血親。
擬制血親通常在繼承遺產方面和血親一樣,而在婚姻問題上各國有不同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規定。大多數國家規定擬制直系血親不可以結婚。擬制旁系血親則在有的國家可以結婚,如美國大部分州、古巴、日本、瑞士、香港等等;在有的國家則不可以,如羅馬尼亞[1]中華民國民法規定擬制血親所有法律效果與自然血親同。

[編輯] 法律規定

[編輯] 中華民國民法規定的血親

  • 直系與旁系血親
    按照民法第967條的規定,血親可以分為直系血親以及旁系血親兩種:
    1.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第1項)
    2.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第2項)
  • 自然血親與擬制血親
    基於真實血緣聯絡而生之血親關係為自然血親;若為收養民法第1072條)等關係(如養父子之間),雖不具真實血緣上的親屬關係,但一經收養,法律上即認其有血親關係,為擬制血親,所有法律效果與自然血親同。
  • 血親親等的計算
    按照民法第968條的規定,「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已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即使用羅馬法親等計演算法。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血親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3年)第二章第七條規定:[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這個定義既不是使用羅馬法親等計演算法,也不是使用寺院法親等計演算法。按照中國法律門戶網[7],「所謂三代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從自己上溯至同一血緣的親屬,再向下數三代。」即包括表、堂兄弟姐妹。這也是最常見的解釋。
然而根據中國政府官方網站引用的釋義[2][8],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類:
  1. 直系血親。包括父親母親兒子女兒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孫子孫女外孫外孫女
  2.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
    (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2)不同輩的叔父伯父舅父姑母姨母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
也就是說,表、堂兄弟姐妹結婚不在限制的範圍內。但是同時該釋義又說「我國的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在羅馬法為四親等旁系血親」,即包括表、堂兄弟姐妹[8]
出現這種混亂的原因在於中國的婚姻法使用「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這個概念,但沒有給出定義。

[編輯] 參考文獻

  1. ^ 1.0 1.1 1.2 1.3 試論我國法律禁婚親的規定及立法完善
  2. ^ 2.0 2.1 2.2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為什麼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男女結婚? [2009-06-28]. 
  3. ^ 《漢書·王訴傳》:「訴薨,子譚嗣。譚薨,子咸嗣。王莽妻即咸女。」
  4. ^ 《通典》:「呂后妹嫁於呂平」
  5. ^ 香港法例第181章 - 婚姻條例 血親及姻親關係
  6.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 [2009-06-28]. 
  7. ^ 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中國法律門戶網,2010年1月8日造訪
  8. ^ 8.0 8.1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釋義(上)胡康生、王勝明,東方法眼網站,2008-10-2,2010年1月8日造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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