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指以
行政權免除罪犯全部或部分的服刑。學者認為特赦權的開始始於19世紀的
英國君主,在司法獨立以及國會擴權的時代,是少數專屬於君主的特權之一。
[1]在不同的國家裡,不同的人或組織有下達特赦令的權利,比如
國家元首或者
議會。在不同國家裡對特赦令的定義和理解也各不相同。比如有些國家中(如
德國),對個人和對一群人的特赦令有不同的稱呼和定義。在有些國家裡,特赦令雖然免除被特赦的人的服刑期或服刑的重度,但它並不表示該人已經無罪了。在另一些國家中,特赦令也免除被特赦者的罪行。頒布特赦令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幾種:
- 對過去當權者或其助手的特赦令,過去的政府及其政治在一種新的體系下被看做是非法的,但為了保持國家的穩定和團結,對過去政府及其僱員的罪行實行特赦。柬埔寨(對紅色高棉)、南非、智利等國家在近代對其過去的當權者進行過特赦。
- 為了使得一個地區或國家獲得和平而對所有非法武裝組織成員或恐怖組織成員施加的特赦令。在阿富汗、伊拉克等國家施行過這樣的特赦令。
- 由於一定的慶祝活動而對部分(一般罪行比較輕的)罪犯施行的特赦令,這樣的慶祝活動比如國王的生日、皇家婚禮、周年的國慶日等等,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10周年時就曾對清朝廢帝溥儀及部分國軍被俘將領施行特赦。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特赦。
- 由於法律的更改過去被按法律判刑的人可能按新的法律成為無罪的人。在有些國家裡這些人可以被特赦,在其它國家裡也可能有其它的機構可以保證他們不必繼續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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