懺雲法師編
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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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命曰殺,有情曰生。斷有情命,是曰殺生。墮胎胎兒死犯殺戒。自殺亦犯殺戒,與殺人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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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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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殺害生命,罪業深重,不堪入道。
二、殺害眾生,違背大悲心故。
三、背恩養故,眾生皆我過去生中父母故。
四、傷善緣故。後生結冤,不相度故。
五、悉具佛性,應敬不輕,豈可殺害。
六、違背菩薩無畏施故。
七、乖四攝行故。以殺害眾生則不得攝化故。
八、殺生奪命,超過盜其所有一切極多極貴之珍寶錢財故。
九、依眾生故,乃得成佛,殺生何依。
十、三世諸佛法爾不殺生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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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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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道應具惻隱之心,菩薩萬行,以大悲為本,為存人道及萬行之本,先需戒殺。
二、有情所重,莫過性命,為救物命,先制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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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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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五緣成犯。
一、 是眾生。
二、 眾生想。
三、 起殺心。
四、興方便。
五、命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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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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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逆罪、重罪、輕罪之分:
一、殺父母、和尚、阿闍黎、阿羅漢為逆罪。
二、殺人為重罪。
三、殺畜生為輕罪。
又就
一、能殺心(癡重、瞋貪次之。) 二、所殺生。
三、所用殺法。
罪報輕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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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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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緣有三:
一、為救多數之人。
二、為救三乘聖賢,以慈悲心殺害凶徒,寧自犯戒墮入地獄,而不令此惡人犯五逆罪。
三、狂亂心(即嚴重之精神病)見火而捉如金無異,見糞而捉,如栴檀無異,乃名為狂。較此輕者仍為非狂,犯戒則得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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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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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生
一、墮三惡道。
二、若生人中,多病短命。
三、所感外物,皆少光澤,不久住故。
四、心常懷毒,世世不絕。
五、心懷恐怖。
六、惡夢。
七、眾生憎惡。
八、命終之時,狂怖惡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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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持〉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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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殺
一、戒殺即維修無畏施。
二、慈心增上,煩惱減少。
三、斷滅瞋心,蠲除熱惱。
四、少病、長命。
五、眾生親近,鬼神守護。
六、常無惡夢,寢覺快樂。
七、解除怨結,廣結善緣。
八、無惡道怖,命終生天。
九、於未來世,富貴自在。
十、受持五戒,若念佛發願,則必往生淨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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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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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與而取他物,名之為盜。
類分多種:
一、偷取
二、劫取
三、騙取
四、脅取
五、訛賴取
六、抵謾取
賭博、偷稅皆犯盜戒。印刷品郵件附信,亦犯盜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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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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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道重故。謂犯偷盜重罪,豈堪入道。
二、犯國法故。古今各國無不禁盜。人天大小乘戒悉制為重。
三、被盜之人,焦慮憂惱,或致失命。
四、違六度背四攝。以彼法先令布施,以度攝眾生。今則反盜眾生財物,違背彼法故。
五、壞人信心,破滅佛法故。
(五戒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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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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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約十善業及十惡業,皆先殺次盜。
二、殺盜二罪,先害正報,次損依報。反之斷惡修善,則應先不害正報,次不損依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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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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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主物
二、有主物想
三、有盜心
四、是重物(值銀八分以上)
五、興方便
六、舉離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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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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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極重、重、輕之別:
一、盜十方僧物,現前僧物者,其罪重於殺八萬四千父母及五逆罪。
二、盜三寶物,師長、父母、發菩提心人之物罪重。盜國營公有財物者罪重。盜物值八分銀者犯重罪。
三、八分銀以下中罪、輕罪。
又就被盜之人苦惱多少,罪分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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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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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緣有五:
一、與想(以為人已與己也)
二、己有想
三、糞掃想(極賤之物)
四、暫用想
五、親厚想
菩薩見惡官盜賊,奪他財物,以慈悲心,
隨力所能,罰治奪取,還所有主,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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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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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盜
一、墮三惡道
二、若生人中,貧窮下賤,或多資財,而不得自在使用。
三、苗稼房屋,遭水火霜雹等災。
四、他人失物,於己生疑。
五、身常受苦,心懷憂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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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持〉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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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盜
一、資財盈積,而不散失。
二、多人愛念,信任不疑。
三、善名流布,十方讚歎。
四、處眾無畏,人不敢欺。
五、身心安樂,命終生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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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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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情逸蕩,污穢交遘,名不淨行。與己妻之外一切男女,犯不淨行,是名邪淫。受五戒居士應嚴戒之,又居士若自發心,亦可戒正淫,名梵行優婆塞(期間久暫,隨自發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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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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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淫欲能繫縛眾生,不令解脫。令眾生造種種業,受生死苦。為眾惡之源,生死之本。
二、損自德行故,染心看者,越毗尼罪,何況身犯。
三、業道重故,若犯邪淫,不堪入道。
四、亂靜心故。謂欲火喧心,令失正念正定,不得涅槃,障正菩提。
五、入魔網故。經云此淫欲者,是眾魔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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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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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薩利生,以戒殺為先,因殺生極為違背利生故。自利修行,以戒淫先,因淫念染汙淨心,障生定慧,引生眾惡,受生死苦,極違背自利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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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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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眾生。
二、是正境。
三、有染心。
四、起方便。
五、與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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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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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心、境、數,罪報輕重不同:
甲就心,貪心罪重,瞋癡次之。
乙就境,與尊重之人,親人犯淫,罪重。
丙就數:
一、 暫犯即止
二、 數犯乃斷
三、 數犯數斷
四、 犯而久續。
(前輕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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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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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緣有三:
一、若睡眠無所知覺。
二、若不受樂。
三、無有淫意。
在家居士為化眾生,心淨如佛,可開方便。
受八關齋戒日或菩薩戒居士。於六齋日應戒正淫。
出家僧眾唯遮無開。若犯手淫,或故意摩觸,皆犯淫戒中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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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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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淫
一、墮三惡道。
二、若生人中,妻不貞良。
三、眷屬不得隨意。
四、淫欲為因,生死為果。
生死者,包括三苦八苦,即自生至死,一切諸苦。以及死生生死,輪迴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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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持〉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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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淫
一、諸根調順,永離喧調。易修禪定,得真實慧。
二、人天尊敬,諸方讚歎。
三、戒邪淫者,未來生中,父母、宗親、妻子、眷屬、孝有貞順,純潔無雜。
又離於女人無有過失,令諸眾生,無復染愛。
四、戒正淫者,當來成佛,得馬王陰藏相。(佛三十二相之一)
五、解脫生死,早證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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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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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口相違,言不稱實,欺誑他人,名曰妄語。亦攝惡口(罵詈)
兩舌(離間語)
綺語(華美浮詞,無義利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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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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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道重故。妄語之人,不堪入道。
二、誑惑人故。回惑人心,惱害他人,欲造惡業,妄語在先。
三、實語益故。言語正直,心地坦白,易得解脫。
四、鬼神棄故,諸天鬼神,捨棄不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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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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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為身業在先,此為語業在次。然語業易犯,且分四種,罪報亦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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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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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眾生。
二、眾生想。
三、起誑心。
四、覆實事。
五、言明瞭。
六、前人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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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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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逆罪、大妄語罪、小妄語罪之分:一、法說非法,非法說法,及破羯磨僧,破轉法輪僧,為逆罪。
二、妄言證聲聞菩薩果位,犯大妄語中重罪。
三、妄言見鬼見神,持戒清淨,能習禪定,善通三藏,證世間四禪八定,犯大妄語中輕罪。以上三種,淆亂正信,害正法眼故為大妄語。
四、見言不見,不見言見。聞言不聞,不聞言聞。覺言不覺,不覺言覺。知言不知,不知言知。實有言無,無言實有。皆犯小妄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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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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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妄語開緣有三:
一、增上慢人。
二、若說果位不言自證。
三、若戲笑說,謊說。
小妄語開緣:為救護眾生劇苦及性命,或為佛法而自無惡心。
綺語開緣有二:
一、為止息他人悲傷、憂愁、惱怒故。
二、為攝護他人令信佛法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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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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妄語
一、墮三惡道。
二、多被誹謗。
三、為他所誑。
四、言無人受。
五、語不明了。
六、種不得果。
七、口氣惡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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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持〉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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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妄
一、口常清淨,如優缽羅香。
二、為諸世間之所信敬。
三、自心歡喜,人皆欣悅。
四、未來生處,恒聞如意音聲。
五、增自威德,得無礙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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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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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酒色、酒香、酒味,飲之令人昏醉,放逸之飲料名酒,飲則犯戒。
酒有二種:
穀酒,用五穀所釀造者。
木酒,用花、果、種、根、莖、葉或藥草所釀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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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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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禮儀。酒能令人迷醉,失禮貌威儀。
二、破淨戒。醉時能破一切戒品,墮落惡道。
三、失定慧。酒醉亂心,昏失明慧,令人癡迷。
四、損財利。使人消耗財物,損依報也。
五、增疾病。引生多種疾病,損正報也。
六、生災禍。引生蹶仆傾跌、鬥毆兇殺、車禍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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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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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四戒為性戒在先。
酒戒為遮在後。
但菩薩戒則酤酒重於飲酒,以損害眾生,違背菩薩道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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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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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是酒(酒色、酒香、酒味,飲之能醉人者。)
二、 無重病因緣,飲則咽咽犯。(咽咽犯,即咽一口犯戒一次,按口咽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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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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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自飲犯五戒中酒戒。
二、 酤酒釀酒,犯菩薩戒,罪重。
南山律祖云:
飲酒、有人於下加辛肴者(五辛、蔥、韭、蒜等)正文無此。然既受淨戒,焉啖膻臭,理不可也。今按吸煙,亦應判為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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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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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緣有二:
一、 病時偏以諸藥至之無效,非酒不愈,方始服之。
二、 若以酒塗瘡(即外科用藥酒無犯)
麴,酒糟不應食。食中有料酒,食之不醉人者無犯。受酒戒者不得吸煙及食五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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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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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酒
一、 死墮灌口地獄。(釀酒,踱酒河地獄。酤酒,墮酒池地獄。)
二、 生於人中,愚狂,不信正法。(即不信因果性相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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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持〉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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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酒
一、 神智清明,恬靜安寧。
二、 善持四重,不犯眾罪。
三、 來世生人天道中,不墮三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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